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發布的年度工資指導線和本單位經濟效益,確定勞動者的工資,并逐步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管理和監察工作。
第二章 工資支付
第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約定以下工資支付內容:
(一)支付標準;
(二)支付項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標準;
(六)工資的扣除;
(七)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發工資。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替代貨幣支付。
第八條 用人單位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見習、學徒人員)支付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個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計發工資。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委托銀行發放工資的,應將工資存入勞動者本人名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并向勞動者提供個人工資清單。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時支付工資。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項目、時間和領取工資者的簽字,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時間補休;未能補休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本人日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本人日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實行計件工資的,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未明確勞動者工資標準的,以本人當月實發工資總額作為支付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計算標準。
第十四條 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五條 婦女節、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參加社會、單位組織的慶?;顒拥?,可按同等時間補休;未能補休的,應當支付工資,但不按延長工作時間計算;如恰逢公休日,用人單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公休日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十六條 以下費用由用人單位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一)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稅款;(二)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三)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勞動者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以下費用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一)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的費用;(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費用;(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費用。
按照前款(一)、(二)項規定扣除后的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發的經濟補償金應當同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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